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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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9,276.46元、消费手续费1,190.01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6日利息2,472.88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还款当日原告银行系统截屏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