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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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赔偿金50794.8元、误工费8465.81元、护理费44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600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75600.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赔偿金50794.8元、误工费8465.81元、护理费44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600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75600.61元;

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562元

(42817.17元-16300元)×70%、鉴定费840元(1200元×70%)、评估费210元(600元×70%),共计1961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955.15元(42817.17元-16300元)×30%、鉴定费360元(1200元×30%)、评估费180元(600元×30%),共计8495.15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39.9元(已付10000元);

六、被告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17.1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负担438元,***、***负担205元,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7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789元。

综上,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给付原告***上述第一、第三项数额和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共计96001.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给付原告***上述第二、第四项数额和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共计84884.76元;被告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复印费和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共计106.1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复印费和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共计244.9元,已给付10000元,原告***应返还9755.1元;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将应付款96001.61元中的86246.51元(96001.61-10000元+244.9元)打至原告***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62×××21的账户内;将其中的

9755.1元(10000元-244.9元)打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将应付款84884.76中的79884.76元(84884.76元-5000元)打至原告***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62×××21的内;将其中的5000元打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16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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