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当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2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用于抵押的位于兴义市××商铺(三间商铺的产权证号分别为:市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字第**)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贵州泓联典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