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组成的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0462.49元、利息19492.36元、罚息1362.64元、复利436.84元,以上合计461754.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此后按贷款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5-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