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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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三义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市三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刘顺海(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沙市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5541号]。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