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原告孟淑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原告孟淑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0861.37元,共计22861.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1252.48元。

三、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淑菊鉴定费864元,***对***的给付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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