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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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 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955831220170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76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375535.5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9559812201601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477746.50元; 三、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00元; 四、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3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告***、***、***、***、***、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552元,由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的9000元予以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67000元予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