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
泰州华扬钢茂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0458号之一

原告: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华扬钢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冬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华扬钢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

审判长陆莺超

人民陪审员俞雪花

人民陪审员甄敏英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嵩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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