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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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 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 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瑞雅服饰有限公司 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借款本金1916666.67元,支付利息7161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银川瑞雅服饰有限公司、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银川瑞雅服饰有限公司、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462元,由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银川瑞雅服饰有限公司、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