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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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东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辽宁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上诉人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铁刚 审判员薛丽 审判员席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伊明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