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惠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东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辽宁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上诉人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铁刚

审判员薛丽

审判员席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伊明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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