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传喆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传喆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1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武农商(2016)091401号。

二、被告十堰市传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2日的利息1866448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由被告十堰市天格房地产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市天格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28-1号、面积为6164.82平方米的车库(不动产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4025、0004029、0004039、0004041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0元,由被告十堰市传喆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天格房地产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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