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 十堰市昊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的18万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十堰市昊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昊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