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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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沸点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6497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372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8月28日共计278天,违约金为51735.8元;以446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共计477天,违约金为106418.7元;以649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由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船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沸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3元,减半收取7991元,由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船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