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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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金志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恢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金志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