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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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办事处八仙观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工程款370826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11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以本金370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2元,减半收取计3431元,由被告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景区办事处八仙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