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丰普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 吉安市宏瑞兴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宏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5,111.3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宏瑞兴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共计124,394.81元;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5,111.38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8元,减半收取计4,309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429元,由被告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