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滦平县林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合计60845.35元的60%即36507.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0元,由被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60.00元,原告***承担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