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瑞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已支付的1.4万元予以扣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对被告濮阳瑞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2元,由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