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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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乐县越美制衣厂加工费104610元。 二、驳回原告南乐县越美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