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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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位于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规划道路以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为:潭九他项(2012)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对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3月28日为13207512.27元,此后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当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45%另行计算)未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677元,由湖南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