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1658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93、95号一楼商铺,锦逸路67号二楼10、11、12号商铺。 负责人:朱晓丽,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璇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冬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