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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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阳市天河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富阳市三江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6月12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中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将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