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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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裕财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694元及利息(以3169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二、原告创裕财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返还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G***40H)壹份、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8100124644050)贰份、财务专用章壹枚、戈顿私章壹枚、电子发票验销清单(代码:244011502010,作废)壹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号码:02527526)壹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代码:07039671)壹份、发票发售凭证(号码:2***408817)壹份、发票使用和领购申请表壹份、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壹份、广东省地方税收电子通用发票(空白)壹份、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壹份、发票领购簿(地税)壹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作废)拾壹份、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识别号:440103754532177)壹张、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壹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叁张、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壹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编码:02121861)壹份、公司名称/基本户地址壹份、已开立其他银行帐户清单壹份、已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清单贰份、重置开户证密码办理流程壹份、存款人查询密码(991001)壹份、撤销单位人民币帐户提供的资料壹份、2014年8月8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壹份、企业涉税信息采集表(设立和变更适用)贰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5年壹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6年壹份、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壹份,以及包括广东戈顿科技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和会计帐簿在内的全部财务资料(含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共36个月以及2018年1-8月的记帐帐本,均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帐、报表);

三、驳回原告创裕财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本诉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创裕财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负担614元。反诉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创裕财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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