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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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以3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20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61.063925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319178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9572元,减半收取计247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46元,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承担2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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