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四川鸿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以3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20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61.063925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319178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9572元,减半收取计247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46元,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承担2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