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23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良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宿州市惠德饮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旭,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惠德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永金 执行员 陈 军 执行员 徐 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琼琼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