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防腐工程施工合同;” 二、变更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中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958750元;” 三、驳回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40元,由江苏中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70元,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负担19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140元,由江苏中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9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