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9793号之二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石如、马雪强,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云,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

审判长刘斌

人民陪审员严建平

人民陪审员郝小林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池锋

书记员朱琪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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