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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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9793号之二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石如、马雪强,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云,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如皋市鑫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 审判长刘斌 人民陪审员严建平 人民陪审员郝小林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池锋 书记员朱琪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