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341号

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1LR7X4。

法定代表人:崔德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26055.21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利息暂定233042元,从2020年1月1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260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界首市裕民路安置区工程由被告承建,从2018年10月,原告为该工程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原告为该工程供应总货款为20526055.21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4700000元,余款5826055.2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26054.26元,自愿定于2020年4月17日前偿还原告2000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余款2826054.26元;

二、如果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提前对未履行的全部货款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货款10%的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54214元减半收取27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担保费11643元,共计43750元,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发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颂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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