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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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 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9221.66元及违约金(以99221.6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11.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4元,由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由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8元,由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