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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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910万元、利息638596.5元及2012年5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赔偿原告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损失3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2672元,被告***负担125539元(被告***对其中的104239元承担共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