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蕲春奥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蕲春县支行漕河分理处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县支行漕河分理处(银行账号:42×××)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蕲春支行营业室(银行账号:1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蕲春奥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鄂J×××××三一牌SY5418THB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JALYXXXX,发动机号:6WFXXXX)。

以上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蕲春奥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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