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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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625.8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6,625.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