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跑诗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43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85431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58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