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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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前程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鹏恒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鸿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鹏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威海前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鹏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鹏恒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威海前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