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乐华行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明利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伟明利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华行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3073.48元及利息(以63073.48元为基数,第一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项一中被告深圳市伟明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乐华行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6.4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伟明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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