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澳康达名车广场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7403号

原告:深圳市易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深圳市澳康达名车广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陈祥达。

原告深圳市易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澳康达名车广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易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易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喻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吴孪玮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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