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宜城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鄂F×××**“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向***支付理赔款71369.36元(81369元-1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1560元。

三、***在领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时,在扣除***应当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向***返还垫付款10415元(12390元-赔偿款1560元一诉讼费41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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