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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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4民初47312号 原告周力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ZHOUWENHUAN。 被告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晓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健。 被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辉。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连带支付护理费2531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5.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富溢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力添2016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的后续护理费1095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力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3元,由被告负担382元,由原告承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敏峰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瑶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