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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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县和顺箱包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邵阳县和顺箱包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诗山三源注塑厂货款5237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27元,由邵阳县和顺箱包雨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