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新航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航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2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238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50%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未能清偿的,被告***在其认缴资本40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深圳市新航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被告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未能清偿的,被告***在其认缴资本10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深圳市新航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4.76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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