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170369.72元; 二、驳回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土储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37元(金东海集团已预交),由金东海集团负担25716元,由土储中心负担172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