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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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款项,本院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9-17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