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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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国澳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 14143332.3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复利:以利息960444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不含)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利息960444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利息453888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3号的房地产[京(2017)东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抵押实现优先受偿权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939元,由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