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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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二、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押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损失281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561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38元,由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19元(已交纳),由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80元(已交纳);鉴定费60000元,由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通联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翼龙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