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赞皇县齐力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赞皇县齐力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7年6月4日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425元,以及自2017年6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赞皇房产证南邢国乡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赞国用2014第1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赞皇县齐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3-6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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