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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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车辆停运损失19500元,由被告***赔偿,被告石家庄谊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费15000元、货物损失8500元,共计23500元,由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石家庄谊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费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石家庄谊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