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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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德惠置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提供坐落于盐城市亭湖区“河东纬六路南跃进河东地块”的不少于二套的房源(建筑面积不少于88.84平方米)供其选择,同时按拆迁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如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履行交房义务,则按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并参照盐城市亭湖区德惠尚书房小区房屋于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赔偿额并向原告***进行赔偿。 三、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220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的三倍计算的一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负担1655元,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克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奚建利 一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文静 附录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