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阿尔卑斯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鼎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长安***搬运服务部(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款54804.6元及利息(以54804.6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585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搬运服务部(经营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