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大地玻璃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源进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大地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8700元,合计1008700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2020年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大地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源进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大地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8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9元,由被告绍兴大地玻璃有限公司、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吉盛祥针纺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源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5-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