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骏隆钢管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3510号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骏隆钢管租赁站,住***。

经营者: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烨娜、唐金红,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渊武。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骏隆钢管租赁站诉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骏隆钢管租赁站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骏隆钢管租赁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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